一、贷款对象及条件

  (一)自贷款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(含)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,在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、装修住房时,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(以下简称“公积金贷款”)。缴存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后,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  (二)借款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。

  (三)有持续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,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。

  (四)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贷款担保。

  (五)提供有效的购房(含车位、车库)、建造翻建、大修、装修住房的合同(协议)及相关手续(时效可延长至三年之内、装修住房合同限一年之内),并支付不低于购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。在当地购房的实行楼盘准入制,开发商与公积金管理机构须签定《商品房销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》。

  (六)个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。对已经办理购房、装修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申请人,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,可按公积金贷款手续要求,将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。借款申请人应先向原商贷银行网点咨询提前还款的相关事宜,然后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。

  (七)异地公积金贷款。凡异地购买住房,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、或首次贷款已结清,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缴存人,可在公积金缴存地申请贷款,也可在购房地申请贷款,其申请贷款条件、资料、担保方式、贷款期限、利率等按照当地贷款规定执行。

  (八)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  二、提供资料

  (一)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(需扫描正反面);

  (二)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(需扫描结婚证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、单身声明等);

  (三)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(需扫描首页、户主页、申请人页、配偶页);

  (四)个人信用报告;

  (五)根据以下不同情况,同时提供的要件有:

  1、预购商品房,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购房缴款凭证(需扫描);

  2、建造、翻建自有住房,借款申请人须提供规划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(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文、规划许可证等)(需扫描)和建房、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报告一份(需扫描);

  3、大修住房,借款申请人须提供房管、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需扫描),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报告一份(需扫描);

  4、购买、建造拆迁安置房、移民搬迁房,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安置部门制式的《拆迁安置协议》或移民搬迁确认名单(需扫描)、缴纳房款证明(需扫描),建造拆迁的另需提供社区、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(办事处)出具的建房证明(需扫描),建房合同(需扫描);

  5、购买二手房,借款申请人须提供《房屋买卖契约》(需扫描)、契税完税发票(需扫描);

  6、个人购房、装修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,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商贷《借款合同》;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余额的书面意见或商贷余额单;

  7、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,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具有所装修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自建房证明(需扫描)、一年内的装修合同或协议(需扫描);

  8、办理异地贷款的,还须提供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(缴存证明使用住建部建金〔2015〕135号文件所附格式,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开具)。

  三、办理流程

  (一)采用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的办理流程

 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→个贷初审岗进行初审(贷款信息录入、资料证件扫描上传、抵押担保信息录入)→个贷复审岗进行复审→系统终审→个贷初审岗打印贷款审批表、借款合同并通知签约(借款人及配偶、担保人面签)→借款申请人到开发企业签字盖章→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→个贷初审岗见不动产登记证明打印《发放凭证》→个贷初审岗申请资金划拨→市中心财务科会计岗位资金划拨→个贷初审岗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→档案管理岗将贷款资料入档

  (二)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办理流程

 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→个贷初审岗进行初审(贷款信息录入、资料证件扫描上传、抵押担保信息录入)→个贷复审岗进行复审→系统终审→个贷初审岗打印贷款审批表、借款合同并通知签约(借款人及配偶、担保人面签)→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→个贷初审岗见不动产登记证明打印《发放凭证》→个贷初审岗申请资金划拨→市中心财务科会计岗位资金划拨→个贷初审岗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→档案管理岗将贷款资料入档

  (三)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办理流程

 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资料→个贷初审岗进行初审(贷款信息录入、资料证件扫描上传、抵押担保信息录入)→个贷复审岗进行复审→系统终审→个贷初审岗打印贷款审批表、借款合同并通知签约(借款人及配偶、担保人面签)→个贷初审岗打印《发放凭证》→个贷初审岗申请资金划拨→市中心财务科会计岗位资金划拨→个贷初审岗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→档案管理岗将贷款资料入档

  (四)异地贷款办理流程

 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》等购房申请资料→个贷初审岗进行初审(核实异地缴存信息、贷款信息录入、资料证件扫描上传、抵押担保信息录入)→个贷复审岗进行复审→系统终审→个贷初审岗打印贷款审批表、借款合同并通知签约(借款人及配偶、担保人面签)→借款申请人到开发企业签字盖章→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→个贷初审岗见不动产登记证明,核实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否收到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》回执栏、是否进行借款人账户冻结后打印《发放凭证》→个贷初审岗申请资金划拨→市中心财务科会计岗位资金划拨→个贷初审岗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→档案管理岗将贷款资料入档

  四、办理时限

  贷款申请材料齐全,出具贷款受理告知单,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,批量办理人数较多的,经中心(管理机构)主任同意后审核时限可延长5个工作日。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,2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;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,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(借款人原因延迟放款的除外)。

  五、贷款担保人、抵押物变更

  (一)担保人、抵押物变更业务办理流程

  借款人提交所需变更资料→个贷初审岗位受理→个贷复审岗位复审→领导审批→签订担保抵押补充合同→个贷初审岗位见抵押登记证明办理并录入个人贷款变更信息

  (二)担保人、抵押物变更业务办理条件

  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(不含)以上,连续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需更换、解除担保人的,可申请变更业务,每笔贷款同种担保方式只能变更一次。

  担保人符合支取、贷款条件后,可申请更换;

  解除部分担保人即:贷款金额≤借款人(含担保人)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+借款人还款期限内公积金缴存额;

  解除全部担保人即:贷款金额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  (三)担保人、抵押物变更业务要件资料

  1、申请更换担保人的支取、贷款要件资料;

  2、借款人和变更后担保人身份证原件;

  3、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(解除)担保(抵押)申请审批表》;

  4、变更后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;

  5、借款人变更后抵押物原件和复印件及房屋有效评估报告;

  6、抵押登记证明。

  (四)担保人、抵押物变更业务办理时限

  担保人变更、抵押物变更手续不超过2个工作日。

  六、提前还贷

  (一)办理流程

  1、一次性归还本息: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还款申请(见附件)→个贷初审岗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结清凭证、撤销抵(质)押物担保等手续。

  2、提前部分还贷: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部分还款申请(见附件)→个贷初审岗办理剩余贷款的调整偿还手续。

  (二)办理条件

  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(不含)以上,提前部分还款业务每年只能办理一次。

  (三)办理时限:现场办理。

  七、贷款还清销户

  (一)办理流程

  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账户结清申请→个贷初审岗位受理核对信息并打印结清凭证、办理还清贷款和撤销抵(质)押物担保等手续。

  (二)提供资料

  借款人身份证。

  (三)办理时限:办理贷款结清手续、归还申请人抵押物、解除担保人责任和相关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,不超过2个工作日。

  八、贷款档案资料

  (一)个人贷款纸质档案保存的主要内容

  1、《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》1份;

  2、《借款合同》1份;

  3、个人信用报告1份;

  4、根据不同贷款类型保存其中一种资料:

  (1)购房贷款的《商品房销售合同》1份;

  (2)商转公贷款的商贷借款合同、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余额的书面意见或商贷余额单1份;

  5、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原件;

  6、放款凭证;

  7、担保人、抵押物变更资料(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(解除)担保(抵押)申请审批表》、担保抵押补充合同、变更后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、借款人变更后抵押物有效评估报告、抵押登记证明);

  8、贷款结清证明。

  (二)个人贷款电子档案保存的主要内容

  1、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;

  2、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(结婚证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、单身声明等);

  3、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(首页、户主页、申请人页、配偶页);

  4、根据不同贷款类型扫描保存其中一种资料:

  (1)购房贷款的购房缴款凭证1份。

  (2)建造、翻建自有住房贷款的规划、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、工程预算报告各1份。

  (3)大修住房贷款的房管、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1份、工程预算报告各1份。

  (4)购买安置房、移民搬迁房贷款的安置部门制式的《拆迁安置协议》或移民搬迁确认名单、缴纳房款证明各1份或建造拆迁贷款的社区、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(办事处)出具的建房证明、建房合同各1份。

  (5)二手房贷款的《房屋买卖契约》、契税完税发票各1份。

  (6)装修贷款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自建房证明、装修合同各1份。

  办理地点: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  联系电话:0916-8165228